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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及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
包医教字[2006] 37号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端正学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严重作弊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作弊:
1、有组织的团伙作弊。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4、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交换试卷、答卷。
7、抢夺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8、窃取试题或试题内容;接受被窃的试题内容而不及时报告且造成后果。
9、认定为作弊后消除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态度蛮横、无理取闹。
10、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传送和接收考试答案。
11、累计两次作弊。
12、主考认定的其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二)对严重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考试,课程成绩无效。
二、考试作弊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上面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5、闭卷考试时,将含有考试课程内容的书本、笔记、纸张等取出查看或垫在试卷下面。
6、利用能够存储信息的电子设备、纸条、文具、手势等手段传递考试信息。
7、窃取、抄袭他人答卷。
8、为他人抄袭、窥视提供方便,经警告无效。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的。
10、主考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二)对作弊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考试,课程成绩无效。
三、考试违纪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擅自调换考试座位。
3、互相或单方说话(含交卷时)。
4、被要求传递考试信息或为作弊提供方便时被动者不及时报告。
5、携带开启的通讯工具参加考试。
6、直接互借考试用具(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7、考试结束时不按要求立即停止答题。
8、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
9、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或试卷残缺者。
10、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正当安排或其它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
11、主考认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二)对考试违纪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考试,考试成绩无效。
四、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发现违反考场纪律时应做如下处理:
1、立即终止违纪及作弊考生考试,收回试卷。
2、将违纪及作弊情况填写在监考报告单上,并要求违纪及作弊考生在监考报告单上签字。
3、将违纪及作弊考生的作弊证据及监考报告单等材料及时上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违纪及作弊考生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5、教务处通报学生处,按规定给以相应纪律处分。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各种考试。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