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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守则
包医教字〔2017〕30号
1、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各种大型考试还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许参加考试。
2、考生应自备必需的考试用具如笔、尺、橡皮等;使用答题卡的考试需携带2B铅笔。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电子字典及各种通信工具参加考试。
4、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5、考生入场后要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要按监考教师排定的座次就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将规定的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接受监考教师检查。
6、考生衣服、身体、课桌、所带证件及必需的考试用具等不可写有或夹带与本场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7、考生在开考前应检查课桌及周边环境是否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信息,若发现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否则后果自负。
8、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偷看和抄袭他人答卷,不准传递纸条和交换试卷,不准夹带纸条、不得吸烟、吃东西、互相借用文具等。如试题字迹不清,应举手询问,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9、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核对考试科目、试题页数及试题数目,如有差误,应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进行更换。
10、考生答题前,应首先在规定的地方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等标识信息。
11、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重新入场。
12、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和离开考场直至监考教师验卷完毕。
13、已答毕的试卷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他人创造窥视的机会。
14、考试期间,考生应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否则按缺考处理。
15、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16、考试结束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17、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教师阅卷。
18、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尊重并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若对监考教师的安排有异议,应在考试结束后向考试中心提出申诉,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教师争吵甚至侮辱、谩骂监考教师。
19、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本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事实材料,凡消除作弊证据的、拒不提供事实材料的及态度蛮横、无理取闹的,给予加重的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20、本守则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及测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