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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普法】防疫没有“特殊公民” ,遵守法律不分国籍!

时间:2020-03-30   浏览数:次   来源:共产党员微信公众号

依法惩处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

没有国籍之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什么

“特殊公民”“特殊身份”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疫不是儿戏,法律绝非空文。

谁漠视法律任性妄为

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有所区别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甲类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行为人在入境时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那么,司法适用中如何认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形。传播的对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接触人员。如果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感染的,依法则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形。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但引发了传播的严重危险。对于此类情形,入罪应当限制在“严重”危险的情形,而且这种危险应当是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

如何准确把握妨害疫情防控措施所涉及的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

实践中,各级政府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尽管并非基于政府的书面或者口头“委托”,但也应当认为是“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同时,需要注意“再委托”的情形。我们认为,对于委托授权的把握不宜再扩大范围。

比如,对于居(村)委会、社区为落实政府要求,“再委托”小区物业、志愿者等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的,对相关人员则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实施防控措施,符合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实践中,极个别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本身不当,有关人员又简单甚至过度执行的,则不应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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